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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类型有哪些

来源:阆中杨强律师网作者:阆中律师时间:2014-10-30

  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十分广泛,其服务涉及到“设计服务、工艺服务、测试分析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新型或复杂生产线的调试服务、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检索服务、农业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服务、重大事故定性、定量分析服务、重大科技成果的定性、定量技术鉴定、评价服务”等方方面面,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型:

  一、提供物化技术工作成果的技术服务合同。

  这一类型的服务合同,标的物表现为一定物化技术工作成果,主要涉及产品设计、工艺编程、设备改造、计算机程序设计、复杂的产品和材料的性能鉴定以及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工业化试验和生产活动中的完成特定技术工作的合同。

  二、传授和传递科技知识和科技情报的合同。

  这一类型的合同主要涉及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委托方要求被委托方对其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签订的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中介方与第三方联系,希望通过中介的努力与第三方订立技术服务合同与中介签订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订立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应具有以下的权利:

  一、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接受受托人完成的全部工作成果;

  二、有权要求受托人传授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知识、经验、方法;

  三、受托人逾期两个月不交付工作成果,有权解除合同、拒付报酬追回提供的资料、数据、文件和索要违约金或者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订立技术服务合同受托方应具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接受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数据、相关材料及其他有助于技术服务顺利开展的其他工作条件;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时间、地点接受委托人支付的报酬;

  三、在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接受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四、在委托人逾期六个月不接受工作成果时,有权处分工作成果,并从处分的收益中扣除应得的报酬和委托人应支付的费用(违约金、保管费、损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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